【本报讯】印尼国会律师伊·瓦扬·苏迪尔塔在宪法法院庭审中,解释了正在接受实质审查的新《刑事诉讼法典》(KUHAP)第100条第(5)款所规定的羁押理由。
本周五,据宪法法院官方网站发布的第285/PUU-XXIV/2026号申请庭审记录,瓦扬称,新《刑事诉讼法典》即《2025年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第(5)款的规定要求:如果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可能扰乱或妨碍法律程序的行为、积极举动或恶意,例如故意逃避传唤、提供误导性信息,或非法阻碍审查进程,则应实施羁押。
瓦扬说:“从理论上讲,羁押并非旨在作为程序性措施,以防止可能使侦查、起诉、庭审审查乃至判决执行失败的风险发生。”
他解释说,新《刑事诉讼法典》中的羁押具有预防性质,也就是说,羁押旨在防止对司法程序造成风险。
他说,羁押不是为了报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不是为了预先宣布某人有罪,而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可能使案件审查失败的行为。
他说:“例如,提供不符合事实的信息,以及妨碍审查进程。”
瓦扬认为,该规定符合联合国在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9条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中的人权承诺。
他说,实质上,审前羁押必须基于合理且确实必要的个别裁定,其中包括防止对审查材料完整性的干扰,从而属于上述标准所认可的合法羁押目的范围。
此外,原则上,系争规范并未侵害申请人享有安全感的权利以及免受恐惧威胁保护的权利。
系争规范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不是作为辩护律师或提供法律援助的陪同人员的申请人,因此不存在将通常规范主体扩大适用于申请人执业活动的情况。
瓦扬说:“相反,《2025年刑事诉讼法典》实际上强化了律师的地位,其中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在每一审查阶段选择、联系并获得律师陪同。”
在周四(9月10日)举行的庭审中,宪法法院听取了国会律师就里奥·安德烈·温特·夏安申请对《2025年第20号关于刑事诉讼法典的法律》进行实质审查一案所作的说明。
这位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的申请人,依据《1945年宪法》第28D条第(1)款和第28G条第(1)款,对新《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第(5)款b项和c项的合宪性提出审查。
在宪法法院于8月4日举行的初步庭审中,申请人称,新《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第(5)款b项和c项的构造为执法官员留下了解释空间,使其可以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试图自我辩护、否认指控,以及陈述不使自己入罪的事项,认定为在审查中提供不符合事实的信息和/或妨碍审查进程,从而使羁押理由成立。(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