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宪法法院以“过早提出”为由 再度驳回议会门槛司法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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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印尼宪法法院院长苏哈托约(左)与宪法法官恩妮·努尔巴宁西(左二)、贡图尔·哈姆扎(右二)及阿尔苏尔·萨尼(右)在雅加达宪法法院主持司法审查案件。
【本报讯】周一(3月2日),印尼宪法法院再次声明,无法受理针对《2017年第7号普选法》中关于议会门槛的再次司法审查申请,理由是相关申请属于“过早提出”。
所谓过早,是因为此前宪法法院在另一起司法审查申请的裁决中,已命令立法者重新调整议会门槛,而该指令尚未得到执行。
宪法法院院长苏哈托约在雅加达宪法法院全体庭审宣读裁决书时表示:“宣布第37号申请案不予受理。”
该申请由“普选与民主监督组织”提出。申请人针对《普选法》第414条第(1)款关于议会门槛的规定提出审查,该条款的含义曾由宪法法院在第116号裁决中作出过解释。
宪法法院副院长萨尔迪·伊斯德拉解释道,在该申请提出时,国会和政府仍未按照此前裁决的要求,对《普选法》第414条第(1)款进行修改。因此,只要立法者仍在履行其宪法义务、修订该条款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审查的空间实际上尚未打开。
《普选法》第414条第(1)款原本规定,政党必须获得全国有效票总数至少4%的选票,才能被纳入议会席位的分配。
随后,宪法法院在第116号裁决中宣布,该条款对于2024年国会选举是合宪的,而对于2029年国会选举及以后的选举,其适用则是有条件合宪的,即必须对该条款的规范内容及议会门槛的具体百分比数字进行修改。
这意味着,法院命令立法者在2029年国会选举之前修改议会门槛。
然而,“普选与民主监督组织”认为,宪法法院的该裁决由于未明确规定合宪的议会门槛最高上限,仍然留下了多种解释的空间。
申请人认为,由于缺乏明确的上限,立法者在提高门槛时拥有过大的自由空间,而没有清晰的宪法参数作为指引,这导致了法律不确定性。
因此,“普选与民主监督组织”在其申请中,请求宪法法院作为对第116号裁决的延续,明确确定议会门槛的具体百分比。今年1月21日,该组织主席米夫塔霍尔·阿里芬在雅加达宪法法院大楼提交申请后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在此请求,其均衡点(议会门槛的平衡点)应在1.5%到2.5%之间。”
在“普选与民主监督组织”之前,宪法法院也已不受理由劳工党提出的关于议会门槛的司法审查申请。理由相同,即法院认为该申请属于“过早提出”。(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