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2025年第10号警察条例引发争议 系统性修订国家警察法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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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警察总长李斯蒂奥(Listyo Sigit Prabowo)签署的2025年第10号警察条例(Perpol),在社会上引发了支持和反对的不同声音。原因是,这项关于在17个政府机构安置现役国家警察官员的条例,是在宪法法院(MK)作出裁决后发布的,该裁决规定国家警察官员若想担任民事政府机构的文职职务就必须辞职。
多方认为,2025年第10号警察条例的发布与此前宪法法院的裁决相抵触。警察总长的这一政策被认为是错误的,并且可能被视为违反宪法规定。
就连前宪法法院院长马福德(Mahfud MD)教授这样级别的人物也对此条例发表了尖锐评论。马福德教授上周表示,2025年第10号警察条例违反了2002年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警察第2号法律第28条第(3)款的合宪性。根据宪法法院编号为114/PUU-XXIII/2025的裁决,国家警察成员如果要在文职机构任职,必须申请退休或辞职,因为已经不再有警察总长指派任务的机制。
除了马福德,Universitas Sebelas Maret简称UNS大学法学教授阿古斯.里万托(Agus Riwanto)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即使有2025年第10号警察条例,担任文职职务的警官仍必须从国家警察部队退役或辞职。阿古斯教授上周对媒体说,“理应如此,因为宪法法院的裁决是这么规定的。”
此前,在2025年11月14日,宪法法院通过第114/PUU-XXIII/2025号裁决明确规定,在警察部队以外担任文职职务的国家警察成员,必须从警察部队辞职或退休。宪法法院通过该裁决,取消了长期以来允许现役警察在不先放弃国家警察成员身份的情况下担任文职职务的缺陷条款。该条款载于《印尼国家警察法》第28条第(3)款的解释中。该解释写道:“所谓警队以外的职务,是指与警察部队没有任何联系,或者并非由警察总长指派的职务。”
此外,宪法法院认为,《印尼国家警察法》第28条第(3)款的解释表述含糊不清,造成了法律不确定性,因此不符合《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28D条第(1)款的规定。
国家警察委员会(Kompolnas)也认同并接受宪法法院的裁决,并表示警察机构和其他机构必须遵守该裁决。国家警察委员会委员乔鲁尔(M.Choirul Anam)周五(12月12日)在雅加达说,“所有相关方,无论是警察机构还是今后需要警察同仁加入的其他机构,都必须遵守该裁决及其规定的程序。”
情报和地缘政治观察家阿米尔.哈姆扎(Amir Hamzah)则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2025年第10号国家警察条例的发布并不违反宪法法院的裁决,也不是单方面进行的。阿米尔周六(12月13日)在雅加达的声明中说,“根据我获得的信息,2025年第10号警察条例已经过与国会的磋商,并已经向总统报告。因此,称其是警察总长对普拉博沃总统的一种反抗形式是完全错误的。”
阿米尔还驳斥了该条例违反宪法或抵触宪法法院裁决的观点。他认为,这些指控更多是出于政治目的,而非基于完整的法律分析。
我们不想加剧这种支持与反对的紧张氛围。然而,我们对警察总长仓促发布2025年第10号警察条例表示遗憾。尽管警察总长非常清楚此前宪法法院裁决的含义,但公众感受到该条例的发布是故意的,这一点值得质疑。
如今,公众正在等待国家警察对关于此事原委的正式解释,以免事态拖延下去并造成困惑。因为公众已对普拉博沃总统成立的警察改革委员会的结果抱有期待,而警察总长也是该委员会的成员之一。
我们也敦促国会加快关于修订《印尼国家警察法》的讨论,同时兼顾宪法法院的上述裁决。印尼国家警察法的修订,将成为关于国家警察在我们国家行政体系中的未来方向和地位的合宪性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