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申请人缺乏合法诉讼地位 印尼宪法法院驳回青年法修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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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宪法法院院长苏哈托约(中)与副院长萨尔迪·伊斯拉(左)、法官恩尼·努尔巴宁西(右)交谈。
【本报讯】印尼宪法法院驳回了关于要求将青年年龄上限从原来的16至30岁提高至40岁的《2009年第40号青年法》条款审查申请。宪法法院院长苏哈托约在雅加达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庭宣读第178/PUU-XXIII/2025号案件裁决主文时宣布:“裁定申请人的请求不予受理。”
法院驳回申请是由于申请人缺乏合法诉讼地位。该案由印尼全国青年委员会(简称印尼青委会)雅加达分会提出。宪法法院认定,其总主席胡斯努尔·贾米尔、秘书长沙菲库拉赫曼、法律援助机构主任哈姆卡·阿尔萨德·雷弗拉以及秘书穆罕默德·伊斯布勒·贾利尔均无权代表雅加达分会进行诉讼。
宪法法官阿尔苏尔·萨尼在宣读法律理据时指出:“申请人在其法律地位陈述中,未能通过组织章程和章程细则证明印尼青委会授权相关机构在法庭内外代表该组织。”
鉴于申请人缺乏合法地位,法院未对申请实质内容进行进一步审理。本案中,印尼青委会雅加达分会对《青年法》第1条第(1)款“青年是指进入重要成长与发展阶段的16至30岁印尼公民”的合宪性提出质疑。
申请人认为该条款将青年定义限定于16-30周岁,从法律上将31-40周岁群体排除在青年范畴之外。而实际上,31-40岁公民仍处于生产力高峰阶段,具有领导能力,并积极参与青年活动与社会建设。申请书中提及,申请人曾因30岁的年龄限制被拒绝参加中央与地方财政资助的青年项目。
申请人还强调,若该条款不予修订将引发宪法权益损害。其中包括:印尼青委会内部年满30岁的管理人员不再被法律承认为青年,导致组织自然梯队建设进程中断。
因此,印尼青委会雅加达分会主张《青年法》第1条第(1)款与《1945年宪法》第28C条第(2)款关于公民集体参与国家建设的宪法权利规定相抵触,同时违反第28D条第(1)款和第(3)款关于法律确定性及平等参与政府事务的保障。
在诉讼请求中,申请人要求将条款重新解释为“青年是指进入重要成长与发展阶段的16至40岁印尼公民”。(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