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di Mukianto获印尼大学法学院第357位法学博士: 合法债务必须偿还,掠夺性获利应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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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7月15日,印尼大学法学院(FHUI)举行博士学位公开答辩。Jandi Mukianto成功答辩论文《因债权人掠夺性放贷导致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之责任》,正式成为印尼大学法学院第357位法学博士。
此次博士答辩正值印尼著名经济学家、政治家Sumitro Djojohadikusumo 2027年诞辰110周年前夕,再次引发关于债务公平的根本思考: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是否所有责任都应完全由债务人承担?
1949年荷印圆桌会议期间,Sumitro为印尼代表团经济与财政事务负责人,坚决反对要求印尼承担荷兰殖民政府为镇压印尼共和国而发动军事行动所形成的债务。他并非无条件反对一切债务,而是反对将殖民统治造成的成本转嫁给受害的印尼人民。最终,印尼同意承担荷属东印度部分债务,但军事开支部分始终是谈判中的核心争议。
Jandi认为,Sumitro当年的责任理念,在今天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然,他的论文并未将殖民时期国家债务与私人借贷合同等同,而是强调两者具有共同原则:任何一方若因违法或滥用权力而制造、扩大风险,不应将全部后果转嫁给另一方承担。
Jandi表示:“债务人仍有义务偿还合法形成的债务,但债权人不得因自身违反义务、制造、扩大或实现风险,而从中获取不当利益。”
詹迪指出,传统法律观点通常停留于简单逻辑:债务人违约、债务人未能偿还,因此全部风险均由债务人承担。而他的论文提出“基于风险贡献比例的债权人责任重构”理论,对此进行修正。
根据这一理论,债权人并非当然对所有坏账负责,但若其违法行为实质上造成、加剧或实现了债务人违约风险,且该风险原本具有可预见性,则债权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论文提出七项责任认定要件,包括:债权人的法定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风险是否具有可预见性;债权人的实质风险贡献;是否造成损失;债务人的责任贡献;是否适用比例性的法律救济。
通过这一模式,法院无需在“完全支持债权人请求”与“完全免除债务人责任”两个极端之间作选择。
凡债务人依法实际取得并使用的贷款本金,仍应依法偿还;但对于因不当放贷行为产生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罚款、不公平合同条款、不当催收及执行措施,则可依据双方责任比例依法调整。
Jandi表示:“信贷关系本质上是一种风险分配关系。”他认为,专业金融机构相较借款人,更有能力在放贷前识别、控制及塑造风险。因此,贷前评估(appraisal)、信用评估(creditworthiness assessment)、偿付能力评估(affordability assessment)、收费透明、产品适配性以及合理催收等义务,不应仅被视为对监管机关承担的行政义务,而应与具体民事法律责任直接挂钩。
论文建议,对印尼金融法律体系进行改革,包括完善:
《金融部门发展与强化法》;2023年第22号金融服务管理局条例(POJK No.22/2023)《金融服务业消费者与社会保护》;2024年第40号金融服务管理局条例(POJK No.40/2024)《金融科技联合融资服务》;以及《银行法》中关于违反授信审查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消费者依法享有:更正债务金额;减少利息;免除罚金;请求返还不当收费;债务重组;撤销不公平合同条款;限制强制执行;按比例获得损害赔偿等权利。
针对网络借贷,论文亦提出重要建议。研究指出,目前普遍存在信用评分算法、重复放贷、预先扣除手续费、借款成本不透明、个人数据使用及第三方催收等问题。
因此,网络借贷平台在审批贷款时,应依据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净贷款金额、既有债务、现金流状况、借款用途、贷款期限及贷款整体经济成本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而不仅仅依据合同中所列明的利率。
值此Sumitro诞辰110周年前夕,这篇博士论文再次提醒社会:关于债务的讨论,从来不仅仅是数字计算,更涉及公平与责任。
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是:谁制造了风险?谁获得了利益?谁掌握了风险控制权?法律应当将责任公平地分配给谁?
Jandi的研究,正是将这一历史性的公平原则,带入当代印尼信贷法律改革之中——合法债务必须得到履行,但法律绝不应保护建立在掠夺性金融行为之上的不当利益。
编辑注: 本新闻稿引用Sumitro Djojohadikusumo的历史事例,仅作为责任分配原则的历史反思,并非将殖民时期国家债务与私人借贷关系相提并论。历史资料显示,苏米特罗反对的是用于荷兰军事行动的殖民债务,而非无条件反对一切国家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