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OJK)正式发布《2025年第32号金融服务管理局条例》(POJK 32/2025),就“先买后付”(Buy Now Pay Later,BNPL)业务的开展作出规范,以应对金融服务业数字融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风险。
 
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金融素养、金融包容与沟通部负责人 M. Ismail Riyadi 周三(24日)在雅加达发表声明表示,该项监管旨在提供法律确定性,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维护金融服务体系稳定,并推动行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上述安排与金融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及国家金融包容水平提升的方向相一致,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信任基础。
 
根据 POJK 32/2025 的规定,BNPL 业务仅可由商业银行和融资公司开展。
 
其中,商业银行开展 BNPL 业务应遵循适用于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融资公司在提供 BNPL 服务前,必须事先取得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OJK)的批准。
 
BNPL 业务既可按照传统方式开展,也可依照现行规定,基于伊斯兰教法原则进行。
 
该条例同时明确了 BNPL 的业务特征,包括:用于为商品和/或服务的购买提供融资,采取非现金方式、无需提供担保,设有一定授信额度,并通过电子系统运行,按照事先约定的分期付款方案进行还款。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商业银行和融资公司必须落实审慎经营原则、消费者保护原则,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客户/债务人的个人数据安全。
 
POJK 32/2025 亦规定,BNPL 服务提供方有义务向潜在客户/债务人及现有客户/债务人提供清晰、易于理解的信息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融资资金来源、分期还款金额与频率,以及 OJK 另行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Ismail 表示:“信息披露义务的设立,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审慎、负责任的融资决策。”
 
此外,POJK 32/2025 还就催收机制、向 OJK 的报告义务,以及 BNPL 业务的终止情形作出规定,无论终止系由服务提供方主动提出,还是依据 OJK 的指令执行。
 
同时,OJK 亦被赋予制定特定政策的权限,包括在兼顾公共利益、金融体系稳定及公平竞争的前提下,设定融资公司开展 BNPL 业务可获得的最高经济利益上限。
 
POJK 32/2025 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正式生效。OJK 期望,BNPL 服务能够在有效监管框架下稳健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切实效益,并持续推动金融包容进程。(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