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新保险负担的实施须逐步 前提是透明度和公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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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月1日起,健康保险保单持有人将面临一项新规定,要求在医疗服务中强制实行共同支付(co-payment)。这意味着,每位参保人必须承担保单保障范围内医疗费用的10%,且设有一定上限。
我们理解医疗成本持续上涨,医疗通胀是保险行业面临的真实挑战。
保险公司不可能永远承担全部风险而不影响其业务可持续性和向公众收取的保费。然而,在经济低迷的情况下,将部分成本转嫁给参保人,可能会削弱在风险真正发生时提供保障的保险基本宗旨。
共同支付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性政策。它直接触及社会公平。我们理应质疑,那些收入有限的弱势群体保单持有人,是否已准备好承担这项负担?
切莫让这项政策反而降低了最需要医疗服务人群的利用率,只因他们担心无力承担10%的索赔负担。
不过,或许正如监管机构所希望的那样,共同支付将促使公众更明智地使用医疗服务,并避免过度或不必要的使用。
原则上,我们同意控制道德风险是重要的。然而,解决方案不应简化为将部分费用转嫁给参与者。
健康教育、提高服务透明度和质量,以及加强审计系统,才是更恰当的控制措施,且不会牺牲参保人的权利。
另一个需要关注的是通过协调福利(Coordination of Benefit, COB)机制整合私人保险与印尼社保机构(BPJS Kesehatan)。
该机制允许印尼社保机构作为主要担保方,私人保险则补充资金缺口。
然而在实践中,社保机构与私人保险在机制和服务覆盖范围上的差异常常引发困惑。例如,社保机构不排除既有病史(pre-existing condition),而私人保险通常将此类情况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
如果没有明确的法规细则和整合的信息系统,协调福利(COB)机制非但无法成为协同解决方案,反而可能成为额外负担。
我们亦需关注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保单持有人通常对保单条款和共同支付系统的影响理解不足。
因此,透明度和公众教育必须是实施此规定前的绝对前提。
有一点不容忽视:社会保障原则必须始终作为健康保险体系(无论是私立还是公立)的基石。
本着互助精神(gotong royong),健康者应帮助患病者,有能力者应扶持弱势者。如果共同支付反而扩大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差距,那么保险的本质就已偏离其主要目标。
我们鼓励逐步实施这项共同支付政策,并对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有限的试验可以成为明智的折中方案。
此外,作为公平、均衡的风险控制策略的一部分,还可以考虑对健康史良好且不会给系统带来负担的参与者提供激励。
最终,我们相信一个健康的保险体系必须立足于信任。当公众相信这个体系能保护他们并站在他们一边时,参与度就会提高,可持续性就能得以维持。
反之,如果政策反而加重了负担并侵蚀了安全感,那么该体系本身将失去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