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JK发布资本市场自律组织公司治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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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smail Riyadi
【本报讯】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OJK)正式发布关于资本市场自律组织(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s,SRO)公司治理实施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证券交易所、清算与担保机构,以及证券存管与结算机构等资本市场基础设施机构。
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金融素养、金融包容与传播部负责人 M. Ismail Riyadi 于1月13日(周二)在雅加达表示,新规载于 2025年金融服务管理局第31号条例(POJK 31/2025),旨在强化资本市场自律组织的公司治理,同时进一步加强 OJK 对 SRO 的监管力度。
OJK 指出,随着自律组织在支持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及碳交易所发展方面的角色日益复杂,其治理体系亟需同步强化,以适应整体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相关变化也推动 SRO 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包括通过碳交易所开展碳交易、在货币市场与外汇市场中履行中央对手方职能、开展以证券为基础资产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以及作为替代交易系统运营方参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加强公司治理,SRO 的核心业务及其他服务活动可在可衡量的治理原则、治理执行机制和风险管理框架下运行,同时兼顾其在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中的功能定位。
POJK 31/2025 的主要监管内容包括:SRO 董事会与监事会职责、责任与权限的履行;SRO 各类委员会的设置完整性及职责执行;利益冲突管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职能的实施;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包括内部控制系统;以及替代性业务程序的适用。
此外,条例亦涵盖 SRO 信息技术治理;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薪酬制度、投资政策与战略规划;反欺诈与反贿赂机制;可持续金融实践,包括社会与环境责任;利益相关方治理;以及文件保存与投诉处理机制等内容。
POJK 31/2025 自2025年12月3日颁布之日起生效。不过,第49条及第51条 c 项的相关规定,最迟须在条例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落实。
随着 POJK 31/2025 的实施,POJK 58/2016(关于证券交易所董事会与监事会)、POJK 59/2016(关于清算与担保机构董事会与监事会)以及 POJK 60/2016(关于证券存管与结算机构董事会与监事会)中相关条款同时被撤销并宣布失效。(as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