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印尼司法部副部长爱德华·奥马尔表示,《资产没收法案》应规定无需法院判决即可执行资产没收或追回程序。爱德华指出,印尼现行法律体系仅允许通过法院判决追回资产(即基于定罪的资产没收机制CBAF)。
他认为,《资产没收法案》未来需确立相反原则,即无需法院判决亦可追回资产(非基于定罪的资产没收机制NCBAF)。周四(9月18日),爱德华在立法机构举行的立法计划会议上表示。:“NCBAF机制亟需规范,因其既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程序,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程序。”
他主张,《资产没收法案》应在《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修订完成后审议。但他支持国会于今年启动该法案讨论,强调需吸纳各方意见。
爱德华同时反对在法案中使用“没收”一词,指出国际法律术语中对应的是“资产追回”。“不应译作资产没收,而应是资产追回。没收只是资产追回中的一小环。”
印尼国会与政府此前已达成共识,力争今年完成《资产没收法案》审议。该法案将列入2024-2029年中期立法计划和2025年优先立法计划。
 
担忧资产没收法案滥用权力风险
《资产没收法案》的讨论笼罩在对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担忧阴影之下。该法案的实施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印尼国会中不止一个政党担忧该法案将被执法部门滥用。
日惹大学反腐研究中心研究员扎努罗曼承认,《资产没收法》有可能被不良执法人员用来勒索官员。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即使该法案最终通过时包含具有良好效力的条款,具有强有力的条款,也存在被执法者用于勒索的风险。它可能被用来打压他人。”
据扎努罗曼称,《资产没收法》在没收犯罪所得资产方面可能非常强大或具有巨大力量。然而,他认为该法案不能完全交给执法机构,就像空白支票可以填写任何想要兑现的金额一样。
他补充称,国会讨论《资产没收法案》时必须同步推进执法机构改革,包括警察、检察院和肃贪委员会。这三个机构需从招聘、晋升、调职、降职、监督、制裁到法律程序基础进行全面改革。
他表示。“这样才能防止他们滥用权力。”
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是将《肃贪委员会法》恢复至修订前的状态,确保该机构独立性。因修订后的法律,肃贪委员会目前被纳入行政体系,隶属总统管辖。
他指出,官员们对《资产没收法案》的恐惧源于其大量非法收入的存在。他们担心该法案一旦通过将反噬自身。
据他介绍,拥有不正当财富的不端行为不仅存在于政治精英中。执法精英同样存在此类现象。
许多人未如实填写国家官员财产报告,提交给肃贪委员会的申报与实际生活方式严重不符。(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