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明确涉人工智能案件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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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AI换脸拟声”、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等案件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中新网9月7日电】中国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中国最高审判机关发布的首部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涉及AI换脸拟声、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自动驾驶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
《意见》共5个部分、24条,坚持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和筑牢安全防线,明确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规则,并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违法犯罪、妨害司法秩序等行为作出规定。
《意见》明确,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生成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将他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并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操控虚拟形象或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擅自制作、使用死者虚拟数字形象并侵害其姓名、肖像、名誉等权益的,死者近亲属可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网络开盒”“人肉搜索”,《意见》规定,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追踪、分析个人电话、网络账号和社交媒体公开信息,获取、泄露私密信息或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应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经营者利用算法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并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并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意见》还明确自动驾驶及辅助驾驶汽车事故责任。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共同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对车辆自动化等级、性能和用途等作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知识产权领域,《意见》对侵权责任、开源软件责任、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履行和数据使用等作出规定,并要求完善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和国际司法交流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