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经合组织/OECD) 建议印尼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 国际税支柱一金额B(Pilar 1 Amount B)的新规定。
这些规定规范了转让定价政策的简化,以缩小避税漏洞,特别是跨国公司的避税漏洞。    
此前,2024年2月19日,经合组织还颁布支柱一金额B相关的报告,该报告简化了低能力国家基本营销和分销活动的公平性和商业正常性原则。
但该报告尚未完全完成,因需等待其他行政规定完成,当时无法实施。
经合组织在周一(2024 年 6 月 17 日)发布的最新报告中,最终添加了行政规定,解释了第 5.2 节(交叉检查运营成本)和第 5.3 节(数据可用性机制)意义上的合格司法管辖区的定义。
印尼被列入满足交叉检查运营成本要求的国家/司法管辖区名单。
运营成本交叉检查用作应用销售净利润指标的护栏。该机制规范标准限制水平和替代限制水平的应用,后一种替代限制水平适用于被测试方位于合格司法管辖区的情况。
总体而言,支柱一金额B提供了旨在简化转让定价规则在基本营销和分销活动方面的应用、减轻行政负担、降低合规成本以及提高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税收确定性的指导。
原因是转让定价纠纷成为税务管理的挑战,导致纳税人的合规性下降。
即使现在,经合组织表示,国家/司法当局很可能开始实施它。
印尼基本上实行了转让定价。这些规定包含在关于在受特殊关系影响的交易中应用公平原则和商业惯例的2023年第172号财政部长条例 (PMK 172/2023)。
Pratama-Kreston 税务研究所 (TRI) 执行董事Prianto Budi Saptono解释说,希望支柱一金额B的存在不仅会降低纳税人的合规成本,还会降低许多国家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因此,税务机关的资源可以分配给风险更大、更复杂的交易。
据他说,目前政府正为印尼加入经合组织成员国而苦苦挣扎,需要修改2023年第172号财政部长条例,与OECD 的新规定进行调整。
Prianto周二(18/6)说:“政府还需要修改2023年第172号财政部长条例,因为它没有包括支柱一金额B的变化。作为考虑 [比例立法]的基础,修订可以采取法律确定性和易于管理的形式”。(asp)